原告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梵特日用品有限公司、义乌市三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,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。
本团队姜寿辉律师接受被告平阳县梵特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,积极参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审,并准备代理意见。近日,本团队收到法院的(2018)浙02民初1929号、(2018)浙02民初1928号《民事裁定书》,准许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 800元,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 900元,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 020元,合计人民币4 920元,由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。一审取得胜诉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
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18)浙02民初1929号之一
原告: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,住所地:日本国东京都品川区东品川四丁目12番4号。
法定代表人:田中太,该公司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业胜,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平阳县梵特日用品有限公司,住所地: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礼品园区5号地块。
法定代表人:陈望挺,该公司总经理。
被告:义乌市三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,住所地: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。
法定代表人:徐美洁,该公司经理。
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姜寿辉,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响,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
原告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梵特日用品有限公司、义乌市三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。原告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,于2019年6月25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诉,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,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 800元,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 900元,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 020元,合计人民币4 920元,由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
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18)浙02民初1928号
原告: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,住所地:日本国东京都品川
区东品川四丁目12番4号。
法定代表人:田中太,该公司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业胜,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平阳县梵特日用品有限公司,住所地:中华人民共和
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礼品园区5号地块。
法定代表人:陈望挺,该公司总经理。
被告:义乌市堂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,住所地:中华人民共
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二区38栋。
法定代表人:柯昌强,该公司经理。
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姜寿辉,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
所律师。
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响,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
原告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梵特日用品有限
公司、义乌市堂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,
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。原告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以各
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,于2019年6月25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诉,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,
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
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 300元,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 650元,
由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。